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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 112年12月29日)
第 9 條
保險人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編製下列各款報表: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產負債明細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收入成本明細表。
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準備(金)計算表。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計算表。
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賠款準備(金)計算表。
五、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金運用明細表。
六、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費用明細表。

保險人應按月編製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報表,並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將資料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保險人應編製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半年度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於每年八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第二款至第四款報表並應經簽證精算人員查核簽證,於每年八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

保險人應編製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年度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於次年三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報表並應經簽證精算人員查核簽證,於次年三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