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 110年06月24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依本法規定為補償時,除第二條第六項規定外,準用本標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