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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3年01月23日)
第 1 條
本準則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保險業,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均適用本準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