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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4月11日)
第 4 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應經董(理)事會通過。如有董(理)事表示保留或反對意見,公司應將其意見及理由列入該次董(理)事會會議紀錄,連同經董(理)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送各監察人(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修正時,亦同。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理)事會決議。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同意者,得由全體董(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理)事會會議紀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