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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12日)
第 10 條
保險業所投資之不動產於開發或使用過程中因受不動產相關法令規範限制,致持有畸零地、道路用地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等無法開發以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基準之不動產者,應依第八條規定辦理專案報核。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十二日發布前取得,且保險業已擬定處分或其他符合第五條所定基準之計畫並提報董事會通過者,得將該筆不動產併入第五條第二款所定之群組整體計算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