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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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12日)
第 4 條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以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或以支付權利金及租金方式取得土地之地上權,且依法令能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但不包括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物之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