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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三 章 金融機構申請兼營證券業務 ( 110年05月06日)
第 16-2 條
期貨商申請兼營證券業務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設立獨立部門專責辦理證券業務,該部門之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