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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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四 章 分支機構及代表人辦事處之設置 第 一 節 國內分支機構
( 110年05月06日)
第 19 條
依本標準許可設置之證券商,開始營業屆滿一年者得申請設置分支機構。但因合併或受讓而設置分支機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