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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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四 章 分支機構及代表人辦事處之設置 第 一 節 國內分支機構
( 110年05月06日)
第 21 條
證券商每設置一家分支機構,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應增加新臺幣三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