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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四 章 分支機構及代表人辦事處之設置 第 一 節 國內分支機構 ( 110年05月06日)
第 22 條
證券商分支機構場地及設備標準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證券商分支機構經營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業務,應於向本會申請許可前,取得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電腦連線之承諾。

證券商分支機構經營在其營業處所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應於向本會申請許可前,先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取得其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之電腦連線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