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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四 章 分支機構及代表人辦事處之設置 第 一 節之一 國外分支機構及代表人辦事處 ( 110年05月06日)
第 25-1 條
依本標準許可設置之證券商,開始營業屆滿三年者得申請設置國外分支機構。

前項設置國外分支機構之申請,應以當地設有證券集中交易巿場及專責主管機關,並由本會公告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