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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四 章 分支機構及代表人辦事處之設置 第 一 節之一 國外分支機構及代表人辦事處 ( 110年05月06日)
第 26-2 條
證券商已設置國外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者,在同一個國家或地區增設新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仍應依本節規定向本會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