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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七 章 附則 ( 110年05月06日)
第 43 條
本標準除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條第七款及第三十八條第六款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