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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商取得包銷有價證券出售辦法  ( 112年11月14日)
第 5 條
證券承銷商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出售有價證券時,除普通公司債或有正當理由報經本會專案核准者外,於取得後六個月內不得出售逾所取得數之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