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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 109年06月10日)
第 7 條
主管機關應指定下列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設立保護機構:
一、證券交易所。
二、期貨交易所。
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四、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五、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六、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七、期貨商業同業公會。
八、各證券金融事業。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或事業。

前項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應捐助一定財產;其捐助金額,由主管機關協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