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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2月28日)
第 8 條
本準則所稱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認定之。

本準則所稱控制、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