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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  ( 98年07月30日)
第 8 條
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申請償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償付:
一、因可歸責之事由,致證券商或期貨商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者,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其利用名義交易者。
二、其他經本會核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