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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2年12月31日)
第 2 條
公開發行公司編製財務預測,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之財務預測為合併財務預測。但公開發行公司無子公司者,應編製個別財務預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