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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 三 章 完整式財務預測 ( 102年12月31日)
第 22 條
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經發現財務預測應重編或須更新(正)時,應於發現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說明原財務預測編製完成日期、如有會計師核閱者其核閱日期,所發現基本假設重大變動或發生錯誤致原發布資訊已不適合使用之情事,及其對預計綜合損益表各重要科目之影響金額,並於發現之即日起算十日內公告申報重編或更新(正)後財務預測,如重編或更新(正)前財務預測已經會計師核閱者,重編或更新(正)後亦應經會計師核閱。

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未達應更新標準而仍決定更新者,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公告申報未達更新標準但仍決定更新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