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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 三 章 完整式財務預測 ( 102年12月31日)
第 24 條
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申報預計綜合損益表(含原預測數及歷次修正數)之達成情形及差異原因。

公司公告申報前項達成情形時,如財務報告未經會計師查核,應以明顯之字樣揭露未經會計師查核;另如有其他重大不確定項目可能影響達成情形者,應一併列示各該項目及其可能產生差異之原因與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