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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2年12月31日)
第 7 條
公開發行公司依第五條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公開之即日起算二日內申報。

公開發行公司因有第六條規定情事而須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編製通知到達之即日起算十日內公告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