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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2月14日)
第 1 條
本準則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及銷售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適用本準則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僅於國外募集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悉依募集地法令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準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