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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 二 章 財務 ( 109年12月17日)
第 14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