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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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三 章 基金之種類 第 九 節 貨幣市場基金
( 110年12月28日)
第 49 條
貨幣市場基金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不得大於一百八十日,運用標的為附買回交易者,應以附買回交易之期間計算。貨幣市場基金之運用標的以剩餘到期日在一年內之標的為限。但附買回交易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