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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12年12月29日)
第 33 條
參加人就其關於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事宜,應委託保管事業處理之。

第 34 條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及相關事宜,本辦法未規定者,依保管事業所訂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

第 35 條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由本會另定之。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七條,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四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