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 111年10月28日)
第 10 條
期貨商經理人或業務員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出缺者,所屬期貨商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該人員並不得違反第七條之規定。

前項之代理,期貨商應設專簿載明代理之事由、期間、代理人及其職務,以供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