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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 111年10月28日)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負責人,指依公司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負責之人。

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商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期貨交易之招攬、開戶、受託、執行或結算交割。
二、期貨交易之自行買賣、結算交割。
三、期貨交易之內部稽核。
四、期貨交易之全權委託。
五、期貨交易之自行查核或法令遵循。
六、期貨交易之主辦會計。
七、期貨交易之風險管理。
八、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