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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 111年10月28日)
第 6 條
擔任或直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之職務之董事或經理人或擔任受託買賣、自行買賣及結算交割部門之經理人,應具備第五條或前條所定之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