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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第 三 章 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 ( 112年09月27日)
第 10 條
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應依第三條所定金額,指撥相同數額之專用營運資金;其實收資本額如有不足時,應辦理增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