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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第 三 章 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 ( 112年09月27日)
第 11 條
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應設立獨立部門辦理之。

依前項設立之部門,其營業、財務及會計應予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