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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9月27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期貨結算機構之組織形態,除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外,應為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