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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11月02日)
第 2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所稱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指證券商與其客戶、其他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或出借有價證券,並約定以同種類、同數量有價證券返還之業務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