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四 章 附則 ( 103年04月25日)
第 27 條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除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外,應於本期貨信託基金開始募集之日起三日前,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以電子檔方式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並應以書面備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銷售機構營業處所。但追加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期貨信託事業應交付申購人公開說明書,或經申購人之同意,依其指示之電子郵件網址傳送公開說明書予申購人。

期貨信託事業除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外,更新或修正公開說明書者,應於更新或修正日後十日內將更新或修正後公開說明書以電子檔方式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第 28 條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