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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投保業務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 97年05月05日)
第 2 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因執行會計師業務之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第三人受有損失,應由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負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或延長報案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由承保之保險業在保險金額範圍內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