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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97年05月16日)
第 6 條
損益表至少應揭示下列各項:(格式二)
一、營業收入。
二、營業成本及費用。
三、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四、本期損益。

除前項規定外,得於損益表上增加額外項目、類別名稱及合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