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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 113年01月30日)
第 10 條
取得人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申報及公告案件,主管機關得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