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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 113年01月30日)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與他人共同取得股份,指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

取得人間如有書面合意,應將該書面合意併同向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