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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 113年01月30日)
第 9 條
取得人向主管機關申報時,除應同時以副本通知被取得股份之公司外,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之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以副本通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以副本通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前項副本通知事項,於完成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