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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  ( 109年01月31日)
第 5 條
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本行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第六條所定指導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