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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會設置辦法  ( 107年01月11日)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本部各單位代表、本部所屬機關代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教師組織代表、教師、原住民族教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中派(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前項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應包括具有師資培育課程辦理經驗或教學經驗之教師。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派(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