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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  ( 101年02月03日)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體育與運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與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運動產業發展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獎助。
三、學校體育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全民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競技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國際及兩岸運動交流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運動設施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職業運動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九、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輔導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體育及運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