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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112年12月20日)
第 11 條
高中身障鑑定小組、高中資優鑑定小組及大專鑑輔小組之綜合評估情形,應提供學生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並給予其對綜合評估情形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