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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112年12月20日)
第 15 條
法務部所屬學校、直轄市所屬大專校院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屬學校之特殊教育學生,其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事項,得委託本部或該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