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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文學館組織法  ( 110年05月26日)
第 2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文學之資料蒐集、調查、研究、譯述及編印。
二、臺灣文學文物之典藏、整理、登錄、修護、保存及數位應用。
三、臺灣文學之展示規劃、製作、導覽及維護管理。
四、臺灣文學之品牌行銷、文學獎辦理、創作環境優化及公共服務。
五、臺灣文學之人才培育、學習推廣及國內外館際交流合作。
六、其他有關臺灣文學業務之推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