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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處務規程  ( 106年09月13日)
第 12 條
文化交流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合作業務之規劃及推動。
二、國際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相關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三、國際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之獎勵及輔導。
四、國際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業務資料、指標之研擬、蒐集、規劃及出版。
五、其他有關文化交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