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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處務規程  ( 106年09月13日)
第 13 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司、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