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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處務規程  ( 106年09月13日)
第 5 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中心:
一、綜合規劃司,分五科辦事。
二、文化資源司,分四科辦事。
三、文創發展司,分四科辦事。
四、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分四科辦事。
五、人文及出版司,分五科辦事。
六、藝術發展司,分四科辦事。
七、文化交流司,分五科辦事。
八、秘書處,分三科辦事。
九、人事處,分三科辦事。
十、政風處。
十一、主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二、資訊處,分三科辦事。
十三、蒙藏文化中心,分三科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