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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署處務規程  ( 110年06月30日)
第 10 條
運動設施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運動設施發展政策、制度之規劃、執行與考核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公民營運動設施之營運輔導管理。
三、公營運動設施工程興(整)建施工品質查核、管理之推動及輔導。
四、運動場館營運之消費保護及爭議處理。
五、國家運動園區規劃、推動及輔導。
六、運動場館、運動公園、簡易休閒運動設施與競技運動訓練場地興(整)建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七、運動場地、設備之規範、管理及輔導。
八、促進民間參與大型運動設施投資興建營運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九、高爾夫球場之管理及輔導。
十、其他有關運動設施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