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 109年05月14日)
第 17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新舊任董事長交接時,董事會應造具交接清冊一式三份,包括印信、歷屆董事與監察人名冊、董事會會議紀錄、重要計畫、文件、財產目錄、財務報表、會計報告及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