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 109年05月14日)
第 23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董事因人數不足無法召開董事會議,指董事總額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計算後,未達捐助章程所定董事總額三分之二,無法召開董事會議作成重要事項之決議。